长沙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5 责任编辑:黎文普  来源:基建处 

长大发〔2018〕69号

 

 

关于印发《长沙学院基本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沙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学院

2018年12月27日


长沙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下简称基建)管理,规范基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沙学院章程》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作应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节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基建计划,遵循基建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及后勤服务等需要提请的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临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要求,其选址、设计、建设、景观、道路和管线的布局等应由学校审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学校基建管理工作,审定校园总体规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重要项目设计方案。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基建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保卫、财务、后勤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成员由基建处、保卫处、计财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校工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建设项目方案,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建规划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临建工程项目,组织规划、设计、报批和建设。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工作中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遵纪守法,树立清政廉洁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立项和申报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长沙市城市规划要求,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原则上此规划十年左右修订一次。经学校党委会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校园总体规划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按照校园总体规划执行。

第七条  基建处编制学校年度基建计划,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基建项目由基建处组织可行性研究论证,提交项目预算(或概算),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由基建处依据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学校招投标的规定委托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相关报告,并呈报长沙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凡经批准的工程项目要按可研批复等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九条  对经批准实施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保卫处、计财处、教务处、资产处、审计处、后勤处、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使用部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单体工程设计指导小组,负责审核论证项目的使用功能布局、造价和工期等,并向学校提出建议。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面积、每层面积和层高、开间、房间面积和承载、电梯、电力、通风排烟、空调、给排水、采光照明和电信网络等。使用单位对整体项目中,涉及到其专业的设计,提出具体方案及概算清单。在使用单位签字确认后送基建处,基建处核实后送审计处审计。

第十条  基建处根据项目使用功能,依据校园总体规划,拟定项目建设位置,督促具有资质的中标地勘单位做好项目地质勘察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提出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对设计单位设计水平、能力及业绩的要求,报学校有关会议审定,作为工程项目的招标及设计依据。

第十一条  由基建处依据学校相关招投标的规定,确定项目设计单位,并按照《长沙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施工图设计等。基建处负责设计合同的跟踪、监控,推动合同的签订,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认真组织审核设计的合理性、先进性,注重投资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设计合同中约定:若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验收无法通过,或功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进而导致建设资金增加,则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需要勘察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选址勘察、初步勘察或详细勘察的勘察设计工作。基建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不能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根据《长沙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予以执行,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图纸文件。

第四章  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基建处应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充分了解项目的建设场地、规模等情况,督促其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并编制内容完整的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应严格完成编制成果的自审自检,确保其成果的高质量。基建处应负责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并将设计概算报审计处审计同意后,再报长沙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基建处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和工程施工图等,组织编制项目预算,按编标、审标单位的规范要求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并做好资料交接记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不应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等“三超”现象。

第十五条  审计处照《长沙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初步审查项目预算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费用构成和费用标准,并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上级部门要求,报送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控制价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在进行编标、审标阶段时,相关编标、审标单位人员须在建设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编标、审标作业前的现场踏勘,了解现场实际情况,以确保编标、审标文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完成现场踏勘后,基建处、审计处、代建(有代建的项目)、编标、审标单位各方参与踏勘人员签字确认存档(编标工作须基建处签认,审标工作须审计处签认)。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预算(标底)经批复后方可进入项目的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在项目立项和预算及招标方式等得到批准后,依据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学校招投标的规定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十九条  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所属项目的开标时间、地点,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处按规定派人参加开标、评标。评标结束后,基建处作为经办部门按照《长沙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中标单位办理合同订立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约定: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15日提交结算申请,并确保资料齐全。超过规定期限经催促仍不提交的,且超过12个月者,视为中标方自动放弃结算,结算金额以实际已付金额为准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基建项目基建处应派遣项目甲方代表(原则上由基建处副处长及以上人员担任),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督导监理公司现场指导和检查施工,确保施工安全,严控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造价,组织或协助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工程变更、工作联系单签认、工程量签证等工作。此外,还应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单位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如:施工人员和车辆准入证明、外管网及绿化迁移、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办理等。施工合同或学校具体授权文件对现场代表的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和新增项目建设内容(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及国家政策性因素调整的除外),若因客观原因和项目建设确有需要变更建设内容的,应根据《长沙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予以执行,并及时办理签证手续。项目进场前,基建处应将《长沙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告知施工方,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学习,确保项目的变更及签证严格按照《长沙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代表组织图纸会审,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系统的自审、讨论、质疑和会审。甲方代表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劳动力分配、机械设备、材料和构件等供应计划、建筑工地施工业务的组织规划、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同时,在施工现场挂牌公布学校、施工及监理公司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施工合同或学校具体授权文件对现场代表的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基建处和监理公司应对进场材料严格把关。材料的检验必须由甲方代表、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亲自把关,重要材料需经第三方检验(市质监部门认同的检测单位),所有进场材料及构配件均需有合格证明和试验报告。监理单位要随时深入工地巡视检查材料进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学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评定标准、操作规程,施工验收规范,并做到熟练掌握。甲方代表和监理公司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甲方代表要逐日统计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召开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有关人员参加的施工例会。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评定标准,逐一检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留质量隐患。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规定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代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对发生变化的关键岗位人员要做好监督记录。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施工安装完毕。包括但不限于:按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所规定的设计内容,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建筑和安装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和安装技术验收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

2、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开、竣工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竣工图;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或出厂合格证;设备调整、试压和试运转记录;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件的构件、试块和材料检查记录;建安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和事故处理记录;施工日记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
  二、竣工验收程序:甲方代表、监理公司负责督促施工队伍首先进行自检自验。自检自验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经甲方代表、监理人员批准后进行初验。

1、初验:施工单位须提交“竣工报告单”,初验由甲方代表组织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如发现问题,在限定时间内由甲方代表或监理公司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解决。

2、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学校成立工程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基建领导小组成员、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学校工程验收小组、质监部门、设计勘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参加。验收的程序为:勘测单位汇报地质及沉降观测等数据和验收意见;设计单位汇报设计完成的情况及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汇报工程施工情况;监理单位汇报施工材料的检验和工程监理情况;甲方代表汇报工程施工监督情况。验收小组在工程现场检查,审核设计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材料资料、测量检验数据等,对工程能否交付使用做出具体结论,对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工程验收合格后,确定五至十五天工程整改期,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偿达标。施工单位及时将竣工图及竣工报告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并将相关资料交基建档案员后,学校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再验收,最后由基建处处长和工程验收小组组长签批竣工验收报告。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按需要填写《单项工程验收表》、《政府采购验收表》及《工程竣工资料核准表》等相关表格。基建项目需要市直相关部门验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工程移交。包括:将图纸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交基建处档案室存档;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移交图纸一套,向后勤处移交全部房门锁钥匙、水电设施设备和绿化;向保卫处移交消防、避雷、监控等安全设施和相关合格证书;向资产管理处移交资产清单。工程移交手续由甲方代表负责办理。交接各方在“单项工程移交表”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工程保修。保修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由甲方代表现场检查鉴定,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无偿修复。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方可交付使用,且原则上使用部门不得改变工程的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因教学需要,确需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须征求基建处意见,并获得工程设计单位同意后,使用部门再书面报告学校领导审批,方可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基建处应将建设工程部分估价入固定资产账,待项目结算完成后,再作财务调整。

第八章  项目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  结算管理。施工单位须在工程验收交付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公司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变更资料等,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要求的结算资料为准)。监理公司应依据施工合同和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管理规定认真审核结算资料,不得漏项和遗缺。

第三十二条  经监理公司审查后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代建公司(有代建的项目)审核,后再送基建处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资料,移送审计处,审计处按照《长沙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予以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所有工程结算评审完成后,基建处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送计财处,由计财处组织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账务调整,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经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后,予以结项。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计财处应配备专人负责基建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基建项目、合同内容、工程进度以及长沙市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拨付基建项目资金。按时完成基建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计财处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基建项目合同进行业务审查,对合同有关款项的支付及结算方式等条款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加强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基建处应根据财政要求,至少提前一个月申报基建工程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基建项目款项的支付,严格按学校经费开支审批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按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和学校财务报账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一)基建项目工程款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需要监理公司、代建公司和学校基建处、审计处共同确认。工程结算评审完成前,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70%。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规定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确定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且协助学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批准后无息支付。

(二)设计费分阶段支付,结算评审完成前,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评审完成后无息支付。

(三)监理费的支付,参照设计费付款方式执行。

(四)代建费分阶段支付,需按规定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所代建的项目中含多个子项目如有不同的质保期按最长质保期满确定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

(五)基建项目中的配套设备设施款,分阶段支付,需按规定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确定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

(六)基建项目变更、签证应符合学校长沙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并从严控制。凡因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量未签订补充协议的,在结算评审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

(七)凡配合学校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而未办理的、应向学校提交相关档案资料而未提交的项目 不得申请支付项目工程余款。

第十章 基建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长沙市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基建处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凡纳入工程技术档案的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各施工阶段,应及时检查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验收。工程技术档案,须按照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基建处档案员组织施工单位收集装订成册,及时向学校档案室和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凡参与学校基建管理的相关人员,须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准收受贿赂;不准泄露标底或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程序。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学校有关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懒政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二)对于违纪违规违法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责问责。

(三)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不力,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或者下属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依纪依规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代建公司、工程勘察、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如在长沙学院基建项目上有重大失误或违反相关规定的严重情况,将列入学校基建工程投标黑名单库,监察处掌握此类单位和人员名单,告知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在后续我校新建项目中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一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长大发[2013]75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长沙学院基建处